这也为后来在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把劳动教养场所被改造成强制戒毒机构奠定了基础。
《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也没有规定科研单位从事生殖性克隆的责任承担问题, 只是在第11条中规定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在治疗性克隆技术方面, 胚胎干细胞的研究对人类克服诸多疾病带来希望, 比如阿尔茨海默氏症、帕金森氏症等历来难以克服的疾病有望得到缓解。
克隆人技术的发展会在医学研究领域带来突破, 尤其面对当前用于器官移植的人体器官极度匮乏的状况, 治疗性克隆技术的发展对解决这一问题具有广阔的前景。[23]在德国, 基本法没有明确规定法律保留原则, 但可以从基本法第20条第3款的法治国原则和基本权利的保护条款中推导出来。比例原则发端于德国警察行政法, 后来上升为一项宪法原则。动物克隆的过程中时常伴随着疾病或遗传性畸形问题。总之, 克隆人技术的发展给宪法带来了冲击和挑战, 也为宪法 (学) 的发展带来了机遇。
通过克隆方式产生一个孩子, 在很多情况下是很具有吸引力的。生殖性克隆的基本过程为:从人体细胞中取得细胞核, 将妇女的卵母细胞去核, 通过电击等方法使得体细胞细胞核与去核卵子融合, 使其发育成人体胚胎, 然后将该胚胎移植到妇女子宫内进一步发育成胎儿, 进而产生克隆孩子。参见Terence Monmaney.Prospect of Human Cloning Gives Birth to Volatile Issues, L.A.TIMES, Mar.2, 1997. (3) 由人民主权原则逻辑性推导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行使民主权利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构成国家政治体制的核心, 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最基本形式, 因此作为民主的起点和归宿的公民基本权利, 自然只能由人民代表按照人民的意志予以保障或限制。
从国家领导人到普通公务员都要严格按照宪法办事, 养成维护宪法的意识, 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 以宪法作为其行为的最高准则。[30]在我国, 比例原则也可以从宪法文本中解释出来。科技能够为自由和权利提供物质基础, 也能够摧毁人们的生命和尊严。克隆人的前景引发了对社会整体影响的诸多严重关切。
很多国家甚至将立法规制的层级上升到宪法高度, 对于立法主体的正当性要求更高。由于经历了失去孩子的痛苦, 夫妇可能对于克隆孩子会过度保护, 并会将第一个孩子的喜好强加于克隆孩子身上。
[24]在我国, 根据宪法第2条确立的人民主权原则和宪法第62条授予全国人大对刑事、民事等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等规定, 都可推出法律保留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27]P191-192在美国, 法律明确性原则在宪法文本中没有明确规定, 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从宪法第5修正案规定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中演绎出不明确即无效原则 (void for vagueness doctrine)。有性生殖是通过精子与卵子结合为受精卵, 发育成胚胎进而形成胎儿、产生孩子的过程。克隆被用于描述人的无性生殖时, 出现了克隆人、生殖性克隆等概念。
宪法上的法律保留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以下简称《立法法》) 第8条和第9条中得以具体化。公民宪法意识是推动宪法实施和民主政治、法治发展的精神动力, 公民对于生命和人的尊严所秉持的态度, 对于克隆人技术立法的方向具有重要的影响。[1]以基因技术为代表的现代生命科学技术迅猛发展, 人类已经开始迫切地想用科技去改造、甚至创造新的生命。根据立法第5条的规定, 应当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生殖性克隆会改变传统上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 因为克隆人是被克隆者的基因的复制, 克隆人与被克隆者与自然性交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产生的孩子与其父母的关系不同, 不具有在遗传学上的继承性, 这样以来, 可能会导致代际关系的混乱, 对宪法保障的伦理秩序构成冲击。当前我国克隆人技术的立法规制也存在立法不明确的问题。
最初, 法律明确性原则作为罪刑法定原则的一部分在刑罚领域发挥作用。国家对于克隆人的立法往往缘起于民众对于克隆人技术带来的危害的忧虑。
并且, 在克隆人技术领域, 伦理层面的人的尊严与宪法上的人的尊严交织在一起, 而如何在宪法规范层面形成具有说服力的关于人的尊严的判断标准也面临挑战。立法过程的民主参与是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宪法原则。此外, 克隆人技术立法不仅涉及民众的生命健康, 还涉及科学技术, 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 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群体的意见, 这是宪法上民主参与原则的基本要求。[2]克隆人技术在医疗方面也具有广阔的运用前景。克隆可能会影响到进化, 因为它会提升基因的单一性, 由此会提升危险性, 因为克隆人对于将来的某些疾病会没有抵抗力。摘要: 克隆人技术发展具有广阔的运用前景,可被用于"生育"孩子、治疗疾病和怀念故人。
NBAC观察指出:细胞核置换的克隆, 在某种程度上, 为完全控制一个孩子的发展的重要方面 (基因) 提供了可能, 这是一种完全的控制, 这种控制引发了根据一定的规格生产孩子的想象。然而, 宪法上人的尊严价值具有一定的抽象性, 人的尊严到底包括了哪些内容, 判定是否侵犯了人的尊严的方法有哪些, 在宪法学上并没有达成基本的共识。
而我国克隆技术立法在规制手段上违反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 所采用的规制手段难以达成规制目的。这对于从其父母或死去的孩子那里克隆出来的克隆人来说非常困难。
参见欧爱民.法律明确性原则宪法适用的技术方案, 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1期。克隆除了会削弱个体的自由意志外, 还会削弱那些致力于培育个人自主及禁止对个体进行强制操纵的社会结构与政治制度。
克隆技术可能会通过侵蚀个性的概念而扩大对社会的影响, 而个性概念是隐私与自主观念的核心。[20] 在家庭秩序方面, 在传统观念中, 男女结合生育孩子、繁衍后代是他们缔结婚姻、构建家庭的核心目的之一, 而克隆人对于婚姻与家庭在营造生育环境的重要地位上构成重要冲击。而如何通过宪法规制克隆人技术的立法, 为克隆人技术的研究确立界限, 保护生命和人的尊严价值, 并在冲突的宪法价值中寻求合理的平衡是无法回避的宪法命题。宪法学必须要回答通过克隆人技术产生的克隆人是不是宪法上的人, 通过克隆人技术产生一个孩子是否在传统宪法上生育权的保护范围。
(三) 克隆人技术对社会与家庭秩序的冲击 克隆人技术还对宪法上的社会秩序和家庭关系带来冲击。在德克萨斯州的格林纳达公司曾经运用分化的胚胎细胞对牛进行克隆时, 有些克隆出来的小牛异常大, 有些出生时便重达180磅, 比正常75磅的出生重量的两倍还多。
在生殖性克隆方面, 对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人员违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从事克隆人、人胚胎干细胞的研究单位人员违反《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从事生殖性克隆人等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没有明确规定。(4) 1914年,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International Harvester Co.V.Kentucky案中首创了不明确即无效的理论。
1958年, 英国生物学家约翰·格登的研究团队成功克隆蝌蚪。科研人员和伦理学家有时会基于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的理念影响立法过程, 对此应当培育其尊重生命和尊严的宪法意识。
生殖性克隆还涉嫌侵蚀人的自主与自由意志, 侵犯人的主体性和独特性。[26]法律明确性原则是对法律保留原则的补充和细化, 是为了防止因为限制性规范内容模糊而造成基本权利被过度限制。从世界各国克隆人技术立法的相关情况来看, 由议会 (国会) 讨论通过克隆人技术相关法律是比较普遍的。展望未来,我国应当以生命和人的尊严为价值基础对克隆人技术立法进行合宪性调整 关键词: 克隆人技术立法; 生命与人的尊严; 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明确性原则; 比例原则 一、问题的提出 20世纪末生命科学的三大突破———基因工程、人体基因组计划、克隆技术兴起, 预示着21世纪会成为生命科学的世纪。
我国2003年《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就存在概念模糊, 立法程序民主参与不够等问题。本文探讨的克隆人技术是指运用细胞核置换方法产生克隆胚胎用于提取干细胞从事治疗研究或用于产生新的人类个体的技术。
但正如有学者适切地指出, 现代科技的发展虽然给宪法价值的实现创造了条件, 同时也对宪法价值的实现在某种程度上带来了冲击。生殖性克隆方式产生的孩子会丧失掌控自己生活和个人信息的能力, 处于一种被控制的状态。
克隆人技术与动物克隆技术在技术上是一致的。而当前我国克隆人技术的立法规制主要体现于卫生部与科技部的部门规章, 立法层级太低, 违背法律保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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